大红袍茶叶产品OEM合作合同范本

签约时间:2011年 月 日

甲方:武夷山大红袍茶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1、关于武夷山大红袍茶叶产品,双方的合作形式约定为:双方形成战略式紧密型合作,即XXXXX品牌旗下的武夷山大红袍茶叶产品,以后统称为“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

2、甲方为乙方提供OEM服务,乙方负责武夷山大红袍茶叶产品的外包装设计,本产品原材料甲方在向其代理商供货时同样以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的包装形式供货,除不以销售为目的的OEM客户外。

3、乙方根据市场需求量及甲方对包装的需求量进行印刷制作,甲方应提前15天与乙方确认包装需求数量,印刷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双方同意在市场渠道方面形成资源整合,“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同时共享甲乙双方的市场渠道资源。

5、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QS编号),及与产品相关的所有证件、证书。使用范围限定于“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及其它补充协议上双方共同协定产品。

二、合作时间

2011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三、产品配料、规格、供货价格

(一)、武夷山大红袍茶叶配料:

武夷红茶

(二)、产品规格:

根据实际的茶叶包装形式确定实际克数,以下类同)

(三)、供货价格:

每盒成品料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内袋包装费用,不包括外包装费用)。

四、付款方式

合作期间,乙方现金进货之货品,按下单产品数量进行计算,预先支付所下订单总额30%,甲方按乙方要求完成订单所需产品后,发货前乙方支付该次订单余下70%货款。

五、发货、收货方式:

甲方应在乙方下单并收到包装盒起7日内完成所下订单产品的生产与包装,待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甲方委托物流公司发运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费由甲方负责。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交货需延迟,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进行通报,以确保乙方事先与客户进行协调处理,否则因延迟交货引起的销售损失及赔尝损失甲方须全额补尝乙方。

乙方须在货到后三天内验收查实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如有异议,乙方须在货到后三天内书面提出,否则,甲方不予受理和解决。如乙方需货量大(一次性提货 5000件以上),应提前 15 天向甲方提供书面要货计划。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编号(QS编号)等其与产品相关法律证书、证件及编号的合法性。因甲方提供相关证书、证件、编号的合法性所产生法律纠纷,该部分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确保所提供产品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产品质量。

甲方根据乙方不同阶段的市场反应情况,提供一定量的产品支持乙方作为铺货用。

甲方承诺本产品(包括与本产品使用同一种原材料,而非使用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包装的产品)以不低于每盒40元的供货价格供货给甲方的其他代理商。

甲方可以使用“XXXXX武夷山大红袍茶叶”的包装形式进行销售,但每销售一盒产品需返还乙方12元。

合作期间,甲方应确保不与除乙方外的其他企业发生本合同约定合作内容的武夷山大红袍茶叶交易行为。

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对产品的流向及乙方的营销方式进行监督,若乙方不接受监督,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产品外包装设计及印刷制作,并委托物流公司发运到甲方公司,由甲方到货运站提货。

乙方可采用团购、直销、直营店、代理商、经销商、电子商务等形式进行销售。

乙方负责产品在乙方所开拓市场中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一切触犯法律及违规行为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不得在营销过程中开展违法虚假宣传活动,也不得采取传销的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乙方如违反此规定,则独立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开展市场营销与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双方不定期进行产品营销的情况交流。

、工作成果及权利归属

双方合作产品中的XXXXX品牌及相关产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归泉州XXX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八、奖励及调价政策

乙方一次性提货量达_____盒返_____盒,乙方全年提货量达 ________盒,甲方奖励乙方5%的货物。

当乙方提货总额累计达 元,则乙方拥有对改产品调价建议权,具体调价范围双方已双方协定为准。

九、违约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保存状态下,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消费事故,经权威机构鉴定后,该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并承担乙方因该类事件产生的经济及相关损失。

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如与除乙方外其他企业就本合同约定合作内容(武夷山大红袍茶叶)进行合作,甲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整)。

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如与除甲方外其他企业就本合同约定合作内容(武夷山大红袍茶叶与包装)进行合作,乙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整)。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编号(QS编号)、产品专利等其他产品相关法律证书、证件及编号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证书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该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乙方应该类事件产生的经济及相关损失。

十、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终止本合同的时间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告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对本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及时向对方通告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视为违约,不享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责权利。

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法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的,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若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诉讼进行期间,未发生争议的条款应由双方继续履行。

十二、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或终止、解除时失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有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夷山大红袍茶业有限公司 乙方: XXX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代表: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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