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山区的茶叶产制,尤其是九曲溪正岩范围内的岩茶培植长期为寺庙和道院垄断的状况,是随着唐宋以来佛、道在民间社会的盛行而逐渐形成的,茶山也因此成为寺(庙)产的最重要部分。17世纪以来,随着武夷山正山小种红茶和青茶在海外市场上的热销,山西的晋商,广东的洋商、潮汕帮及下府帮的商人,均先后介入并一度主导武夷茶的贸易,茶叶带来的利润超过了以往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争夺也变得更加激烈而复杂。围绕着茶山的产权归属及每年春茶时是否应向地方政府交纳捐税,崇安县的僧道、乡绅、吏役及基层政府官员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的讼案。这些讼案的判决公文及讼词内容,向我们展现了闽北乡村社会中各种新旧势力的互动博弈及权力嬗变的过程,同时也展现了地方社会由封建帝制向“民族一国家”迈进的转型过程。
清末以来,处于内忧外患中的清政府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压榨,这一时期的一个基本特点即是国家政权向下扩张,深入基层吸收下层的财源,由此进一步加速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与“国家政权内卷化”共生的一个现象是,知县对县治的统治必须依靠大量的具有办事经验的吏役,而未能纳入国家正式官僚编制的吏役,其低微的薪金又难以维持生计。促使他们为官府效力的动力之一即是因为能够以“征税”之名在与下层民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收取不同程度的“浮动”,公私财产分界不明使地方官员常常借征税之机化公为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清末时期,崇安县的几块摩崖石刻——《福建分巡抚延、建、邵道按察使司告示》《崇安县衙告示》《福建陆路提督告示》《建宁府告示碑》的内容,展现了山中僧道及茶农们与官府吏役屡次因捐税或因强买茶叶而发生的争端。虽然无论是地方政府(崇安县衙),还是省府一级(福建分巡抚)均对僧道们的茶产持保护态度,并在山中铭刻碑文以警告吏役们不得胡作非为,但官僚机构几次三番地发布公文而屡禁不止,则反映了清末在闽北乡村社会治理中“营利性经纪”的事实性存在。
与清末相比,民国时期崇安县的地方政治更为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由于地处闽赣要道,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崇安县长期处于国共两党对峙的战乱之中,很多茶商及山中僧道离厂而去,茶山大部分荒芜。民国二十四年后,崇安县复归国民党政权控制,此前为逃避战祸而逃逸的僧道重又回到山中培植茶叶,此时全国范围内的财务整理工作也逐步展开。围绕着茶山的归属权究竟应属于寺(庙)产归僧道所有,还是应作为“公产”收归县财政所有,武夷山的道院及寺庙的多位主持与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这些讼案往往拖沓数年,历经几任县长而最终不了了之。其中民国二十四年,马头岩凝云道观、天游岩希微道院、碧霄洞长生道院三岩联名控告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强占寺产的讼案最为引人注目。通过对这些讼案的剖析,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是与清末相比,民国时期闽北乡村社会中几种主要的人群关系,或者说,利益的结盟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
从几块“茶禁碑”的内容来看,清末时期无论是省府,还是崇安县衙一级的权力机关,都表现为一种“保护型经纪”;但在民国时期,官僚机构内部发生了分流,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代表的是一种典型的“掠夺型经纪”,而县长出于地方财源的考虑或迫于下属各局局长的私人势力,却不愿与之对抗或无力对抗,使得讼案一拖再拖。区一级及省政府则仍试图控制地方势力的恶性发展,其判词虽然往往有利于僧道,但却难以执行。其次,在“寺产”与“公产”之争中,不仅仅是寺庙及道院的主持与财务委员会双方展开了诉讼,崇安县的地方绅士、商、学、军各色人等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一讼案中。其中,商人与僧道的关系尤为复杂,许多商人此前曾是山中僧道,并从前任主持手中继承了寺庙或道院的茶山,后来还俗经商,这就使得“寺产”与“公产”之争更加复杂化。在这些利益争夺的人群中,县财委会代表着民国以后乡村社会中新兴起的士绅阶层,而与僧道们合作的茶山投资者则通常为传统的旧绅。不同于旧绅往往通过与民间合作而营利,新绅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的任命,与民间社会缺乏联系,因而很容易将一己之私利与公家权力结合起来,加重对乡土社会的剥削。在对同一地域空间内的有限资源进行争夺时,新旧绅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因此,寺产之争的背后还隐含着新旧绅之间的权势之争。再次,从各份讼词的措辞来看,无论是寺庙道院的僧道,还是传统社会中的乡绅,抑或是县财务委员会这样的新绅群体,在其各自对权益的最大化诉求中,都充分运用了现代的“民族~国家”话语,在体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从而表现出对来自国家权威和合法性的认可与服从。这是一个国家政权在地方社会逐步构建的过程,各方力量都是在国家政权的制度背景下展开复杂互动的。在反复的诉讼请求与上级政府的回函处理中,崇安县的僧道、官、商、绅各色人等都融人了国家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即是说,在地方社会与国家政权的调适与对话中,国家逐步完成了其在地方社会的构律。